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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中元普渡禁不禁

《澎湖紀略》: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亦為盂蘭會;澎人最喜祀鬼祭孤。澳中必推一、二人為頭家,斂錢做會,延道五人作道場功果,或三晝夜、或一晝夜不等。每道場至夜必放燄口祭幽,又有破地獄、打鬼門之名,總謂之普度;會中人各書生年月日時於道士疏內焉。其陳設餅粿時果諸品,約有十數色不等;堆在盤中壘起高三、四尺,誇奇競富。又有豬羊牲醴各色,先將方桌搭起高臺約有丈餘,置祭品於其上。祭畢,任人攘攫搶奪以為戲樂。其強而有力者,每多獲焉。甚至於相爭相敺,在臺上跌下地來傷人者亦有之,實為惡風。媽宮一澳,兵民錯處,尤為特甚。余抵任即訪聞其弊,屆期出示嚴禁,並親身前往阻止;飭令祭品論人分派,不許仍前攘奪,此風遂息。然普度祭孤,例所不禁,仍准其照舊做道場,亦不許其做破地獄、打鬼門之事。道場畢後一、二日,各會請戲演唱為樂,謂之壓醮尾。如是者,必月盡方止。

18世紀中期,胡建偉描述澎湖的中元節熱鬧吵雜的場面,神靈活現。胡建偉當時已有嚴禁搶奪祭品的諭示。19世紀末《澎湖廳志》一書對中元節的記載則幾乎一字不漏抄錄自《澎湖紀略》。反而是日治時期《臺灣日日新報》對澎湖中元節普渡多有描述:「明治38年(1905)沙港廟適逢陰曆7月3日,為沙港鄉王爺誕辰,鄉人興高采烈,爰即鳩資演戲慶祝,一時觀者洋傘高張,千頭攅簇。下午三點後,戲班卸粧下臺,又赴媽宮城隍廟盂蘭盆會之請。」 此報導正好說明了澎湖普渡「城隍廟放、觀音亭收」的俗諺,各式各樣的野台戲紛紛出籠,媽宮三甲拚場意味十足:「澎島例年,媽宮城隍廟口普度,原定陰曆七月三日,三町輪當董理。本年南町值董,屆期踵事增華,壇場一切鋪設,整整有條。更於廟口結下劇檯一所,位置頗高,粧飾完備。入夜約八時間,就町內新選之梨園子弟,學成八美圖全齣,登檯演唱,衣冠服飾,簇麗一新,全班計十餘人,粧旦者多至九。是夜綠男紅女,萬頭攢族,幾無立足地,僉謂數年來未嘗有此。且聞北東兩町,各學成一班,訂於九日、十三日,在各本廟口續演。屆時熱鬧,必有可觀。」

中元普渡,就算蕞爾小鄉也得卯足全力辦好中元普度,日治初期大城北人口不過三百餘的小鄉,向來以曆7月14日中元普度。1905年當年中元節,大城北以五大甲,排壇五座,殺豬十餘頭,內所有應用之玩器雜物,以及字書碗盤等件,連日奔走借賃。爭雇有名廚匠,造就植物假山,以及動物肖像。當日聘請道士於放燄口,演什齣之梨園,相徵逐之戚友,亦紛至沓來。 一個小小的鄉裡竟然殺了十餘頭豬,排場之大也令人作咋舌。媽宮地區的管廟更不用說了:而媽宮地區七月普度,以四館為最排場熱鬧,惟大街足與頡頑。然四館中以銅山館為巨擘,提標館次之,海山館、南澚館又次之。其餘如東町之北極殿,南町、北町之海靈殿、北辰宮等。此外尚有童子普,蓋公學校之卒業生十餘人、合一圍體,例年集資數十圓,辨滿漢席外演劇一檯,各學生興高采烈。

日治時代,澎湖七月普渡有煙火、有排壇、有以宰豚為勝或肉林造景,爭奇鬥艷。從殖民者的角度而言不僅鋪張浪費,露天祭品也是有礙衛生,焚化金銀紙帛亦是,日人乃謀求改善,節制普度之辦理。1925年,遭逢景氣不佳,日人乃禁止中元普度演劇。 然而,昭和初年中元普度仍盛,民間習俗難以禁絕。

二次戰後初期,民生凋蔽。1950年代,政府便透過政策督導謀求改變中元普度之習俗。1956年,針對中元普渡將屆,澎湖縣政府擬定十項中元普度準則(一 )縣議會、黨部、警局、財政科、民政科、教育科、鄭省參議、郭省議員、馬公分局組成民俗改善督導組。(二) 鄭省參議、黨部陳主委等為第一小組;議會莊議長、警局趙局長等為第二小組;民政科長、財政科長、教育科長為第三小組。並以王祖蔭、羅順清、楊安東、郭志成分別湖西鄉、馬公鎮、西嶼鄉、白沙鄉之督導員。七美、望安則不在政策施行範圍。(三)鄉鎮公所派出所民眾服務站均應組成勸導組並朝開寺廟管理人會議確實執行。(四)警察局通匯各派出所勸導民眾祭品勿過分浪費嚴禁神棍斂財。(五)普渡規定8月21日為限,晚間10點前結束,以確保治安。(六)軍警公教人員不請客不赴宴身作則。(七)祭品以清香茶果鮮花家常便飯為原則,並禁止演戲。(八)放水燈、照路燈、開關鬼門、豎燈篙一律禁止。(九)嚴格取締神棍藉機斂財或寺廟管理人募捐祭祀費用。(十)督導人員應與派出所密切聯繫有違反民俗事件者立即糾正。 1957年8月10議長莊東乃懇切呼籲澎湖居民,澎湖身處戰地,就要把戰地生活施行到底。不能因漁業有所收穫、農作豐收而有鋪張浪費。 隔日,省府派員督察澎湖中元普度概況,居民多以蔬魚鮮果祭祀,甚表滿意。 
七月普渡,除了有公普之外,澎湖各地尚有私普在家「拜門口」。政府只准許中元節當天普渡,「拜門口」遂在禁止之列。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家家庭在拜門口當日便請家中的小孩站路口擔任「斥侯」的角色,有警均等人員督導接近,馬上將普渡祭品收拾起來,以應付政府的取締。

政府禁止「普渡浪費」的政策,1960年代仍持續推行。臺灣省政府於1963年8月公佈<改善民間習俗辦法>,第二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由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勸導推行:
一.農曆七月普渡統一規定於農曆七月十五日舉行一次。
二.各寺廟庵觀每年分別舉行祭典一次,其日期由各寺廟庵觀自行決定後報縣市政府備查,但在同一鄉鎮市區供奉同一主神之寺廟庵觀,仍應合併統一舉行。
三.平安祭典以鄉鎮市區或依當地習慣為單位,於稼穡收穫後每年舉行一次,其日期由鄉鎮市公所商定之。
四.祭品應限用青香花果,其需用牲祭者寺廟以豬羊各一頭為限,信民共祭,不得以全豬羊作為祭品。
五.祭典日演戲以當天一天演出為原則。
六.寺廟庵觀暨祭祀公業管理人,不得借用祭典濫募斂財。
該辦法又補充規定,「各寺廟庵觀舉行宗教儀式對信徒對先哲先烈之祭祀,則不受上述相關規定之限制」。其次,反共抗俄總動員會報社會組也建議:「歷史性祭典也應斟酌統一」。同年8月31日台灣省警務處以<警行字第110724號>函台灣省社會處:「對於台中市城隍爺誕辰舉行近二十年來最盛大的拜拜大遊行仿效日本形式,而無反共抗俄之主題,實在有損國體,應訂定辦法給予取締」。

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考量,主導國家宗教政策的方向,卻違背社會民情與民俗。該辦法公佈後,各縣市的反應不一。苗栗縣,彰化縣、高雄市、台中縣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桃園縣、台中市,基隆市、台東縣無修改意見。澎湖縣政府則於1963年9月以<澎府詠民甲字第21973號>函回覆省民政廳:「光復後各種民間祭典所造成的浪費,雖動員社會各階層力量加以改善,然而勸導效果不彰應增訂罰則以收宏校。其次,各地方之祭典有其歷史淵源,省民政廳統一地方性拜拜與改善民俗辦法有其窒礙難行之處,而且以台灣民俗而論,此項工作並非政府急切所應改善者,祭典日期無統一規定之必要。」

澎湖縣政府的回函切中要害,符應民俗風情。民間信仰與習俗,難以透過國家宗教政策的禁行獲得令人滿意的成果。中元普渡禁不禁?「野草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許玉河/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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